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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蔡华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077

蔡华龙

       本院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蔡华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207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蔡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至2022年31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1175.66元、利息5121.87元、分期手续费6209.47元,合计92507二、被告蔡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以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计息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87元,被告蔡华龙负担211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九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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