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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陆以松诉被告刘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131

刘广兵

本院受理原告陆以松诉被告刘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13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广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以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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