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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兴伟诉被告章金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7-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2144

章金号

原告王兴伟被告章金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2144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章金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兴伟劳务报酬795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795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兴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章金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七月二十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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