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274号
李永生:
本院对原告祁中龙诉被告李永生劳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永生于本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祁中龙劳务费3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永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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