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124号
黄超:
本院受理原告吴一凡诉被告黄超、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黄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7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照月息50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仇新在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