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081号
秦明义:
本院受理张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秦明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勇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秦明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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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