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712号
赵元山:
本院对原告张德柱诉被告赵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元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德柱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违约金4000元,合计4600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赵元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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