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董善军诉被告南京梦平物流有限公司、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侯马市晋苏装卸搬运有限公司、戚大财、詹晓东、翟后贵、石学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7-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457

侯马市晋苏装卸搬运有限公司、戚大财、詹晓东、翟后贵、石学保

本院受理原告董善军被告南京梦平物流有限公司、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侯马市晋苏装卸搬运有限公司、戚大财、詹晓东、翟后贵、石学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2)苏0111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十四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