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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业茂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日期:2022-07-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破17号

 

2022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22)苏0111破1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刘必良对南京业茂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2)苏0111破1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法对南京业茂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南京业茂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7号边城大厦15楼;负责人:徐玉翔;联系人:吉苏、徐玉翔;电话:13222059961、15895951966)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 查阅本公告并查阅、下载《债权申报须知》及债权申报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业茂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业茂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南京业茂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南京业茂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文书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向清算义务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南京业茂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