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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伏永阳诉被告冯永健、第三人王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7-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592号

冯永健:

本院受理伏永阳诉你、第三人王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永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给原告伏永阳装修预付款8000元并赔偿损失9000元;

二、驳回原告伏永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原告伏永阳已预交),由被告冯永健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伏永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