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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运达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冉伦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7-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310

南京冉伦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吕伟

       本院对原告南京运达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冉伦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131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南京冉伦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吕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运达轮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000元及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运达轮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9120元,由被告南京冉伦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吕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