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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袁万林诉被告石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7-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4069

石国新

原告袁万林诉被告石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4069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石国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万林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石国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万林律师费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石国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

 

 

 

承办法官:成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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