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一鸣诉被告优贝乐(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优贝乐(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7-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089号

优贝乐(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一鸣诉被告优贝乐(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优贝乐(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退款1493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9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曰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支付上述退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