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5143号
浙江鸟眼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文俊诉你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浙江鸟眼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孟文俊运输费526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二、驳回原告孟文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浙江鸟眼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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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