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侯红亮诉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刘爱玲、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2-06-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4147

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刘爱玲

原告侯红亮与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刘爱玲、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4147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侯红亮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二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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