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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吴艳萍诉被告杜兴浪及第三人南京智慧美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6-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633号

杜兴浪:

本院对原告吴艳萍诉被告杜兴浪及第三人南京智慧美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杜兴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艳萍支付拖欠的车位租金、水电费等合计6015.87元;2、被告杜兴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艳萍支付利息(以6015.87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吴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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