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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6-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90号

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53元;2、被告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4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驳回原告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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