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777号
朱静:
本院对原告李万明诉被告朱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万明支付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合计22295元;二、驳回原告李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李万明承担158元,被告朱静负担35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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