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982号
盐城恒兆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同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李永、潘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5689.23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35689.2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李永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5000元,保函费750元;3.判决被告潘丽丽、盐城恒兆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原告有权对被告李永、潘丽丽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9号托乐嘉花园友邻居8幢102室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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