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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祝金付诉被告刘军、葛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134

刘军、葛桂琴

本院对原告祝金付诉被告刘军、葛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113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刘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还原告祝金付借款本金1037000及利息(以103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葛桂琴对刘军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485000元借款及利息(以485000元为基数,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祝金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祝金付负担540元,被告刘军、葛桂琴负担68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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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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