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姚安才诉被告樊天明、郭成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073号

樊天明、郭成银:

本院受理原告姚安才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