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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刘文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6-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819

刘文静: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15227.67元;二、被告刘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欠缴保费2287.31元;三、被告刘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5227.6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元,由被告刘文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十六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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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