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829号
湛华平:
本院对原告郭青诉被告湛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湛华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郭青人民币23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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