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117号
鲍定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平昕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罗娟、鲍定江、宋发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南京彤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505367.2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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