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654号
南京乌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鹏飞:
本院对原告谢润德诉被告南京乌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鹏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乌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谢润德工程款6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2年3月24日止;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25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2770元,由被告南京乌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鹏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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