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671号
夏斌:
本院受理原告乔俊诉被告南京兆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夏斌、王有斌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解散南京兆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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