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930号
曹海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亚飞诉被告曹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亚飞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24.07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36%计算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最高不超过原告徐亚飞主张的7125元);二、驳回原告徐亚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被告曹海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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