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2)苏0111民初2310号
付元武、付文君、付文容:
本院受理原告夏正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立即支付货款178175元,并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 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