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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兴伟诉被告章金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6-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2144

章金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伟诉被告章金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7950元,并支付该劳务费自2022年1月15日至实际退还之曰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为242.2元),暂合计为8192.2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如有)均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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