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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郭岩诉被告李利、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6-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622

李利、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郭岩诉被告李利、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岩归还借款本金9769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769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岩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李利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郭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李利、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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