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352号
陈冰丽:
本院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陈冰丽金融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冰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8386.9元,利息和罚息7260.1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被告陈冰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554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陈冰丽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9号墨林雅苑17幢二单元503室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098元减半收取4049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6919元,由被告陈冰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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