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有银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6-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420

王斌:

本院受理王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有银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有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被告王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六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