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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5-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2175

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60696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暂定为1000元16069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4月21日起算,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