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执298号
毛李情、李克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1)苏011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对毛李情名下不动产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南浦路321号07幢2单元604室的不动产的评估报告。经评估该不动产价值人民币188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评估报告,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在司法平台拍卖该不动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开河
联系电话:025-837687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