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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玲诉被告南京迹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保利云禧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5-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240

南京迹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保利云禧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玲诉被告南京迹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保利云禧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24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玲与被告南京迹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保利云禧分公司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二、被告南京迹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保利云禧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玲健身卡费用666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迹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保利云禧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五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