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240号
南京迹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保利云禧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玲诉被告南京迹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保利云禧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玲与被告南京迹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保利云禧分公司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二、被告南京迹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保利云禧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玲健身卡费用666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迹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保利云禧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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