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雪儿诉被告王双琦劳动争议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5-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655

王双琦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儿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李雪儿与浦口区桃禧美甲店自2020年6月4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王双琦向原告李雪儿支付2021年8月欠付工资2451元、9月欠付工资2638元、10月份欠付工资2489元及11月4日至11月24日期间欠付工资858元;3、请求判令被告王双琦向原告李雪儿支付2020年7月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114元;4、请求判令被告王双琦向原告李雪儿支付经济赔偿金3370元(经济补偿金以半个月工资计);5、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王双琦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朱敏

联系电话:025-8376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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