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838号
吴伟:
本院受理原告汤海风诉被告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汤海风劳务费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吴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