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118号
南京宁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菜花蔬菜店诉被告南京宁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菜款362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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