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297号
张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季永生诉被告张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55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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