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肖庆雯、徐梦瑶诉被告任进宁、钱银封、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5-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5190

任进宁、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肖庆雯、徐梦瑶诉被告任进宁、钱银封、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任进宁在900000元本息范围内、被告钱银封在1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肖庆雯、徐梦瑶的私教课程费与会籍费总计20940元、违约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94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肖庆雯、徐梦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任进宁、钱银封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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