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执247号
张华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张华红、张富友、邓恒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111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苏0111执2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房产价值参考报告,本院将依法拍卖你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左所大街503号碧泉嘉园07幢3单元605室的不动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7687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