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执247号
张华红、张富友、邓恒荣: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111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苏0111执2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承办法官: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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