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何玲松诉被告李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0111民初1276

李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何玲松诉被告李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1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二十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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