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276号
李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何玲松诉被告李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1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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