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5088号
刘生秀、戴仕兵:
原告刘扬诉被告刘生秀、戴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生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刘扬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戴仕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刘扬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刘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220元。由被告刘生秀负担3400元,由被告戴仕兵负担28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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