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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君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苏0111民初295

刘君良

本院受理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宁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9805.48元,并按年利率10.2%的标准承担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君良、李端对被告宁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静、刘君良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西路28号金泉泰来苑75幢302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068元减半收取7034元,由被告宁静、刘君良、李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四二十一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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