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中锋诉被告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903

吴伟

本院受理陈中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中锋支付劳务费1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止;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中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陈中锋负担26元,被告吴伟负担12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四二十一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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