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许成诉被告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83号

宋小玲:

本院受理许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成返还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宋小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