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本院审理的南京市浦口区商务局申请南京市浦口区商业总公司(简称商业总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中,商业总公司清算组(简称清算组)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商业总公司的证照、印章、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截至申请日,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商业总公司有银行开户信息、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发现商业总公司曾设立1家对外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名称为南京浦口沿江炼铁厂,商业总公司持股比例为10%,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2022年3月7日,清算组申请南京浦口沿江炼铁厂强制清算,浦口法院于2022年4月1日裁定受理。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交商业总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请求终结商业总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业总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清算组提交的强制清算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清算组提请本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浦口区商业总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