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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冯娟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苏0111民初346号

冯娟华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冯娟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冯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截至2020年10月7日的欠款本金49971.15元、利息3303.0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04.99元、手续费1113.32元,合计57192.51元。并自2020年10月8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利息和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冯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6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1元,由被告冯娟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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