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浩诉被告林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苏0111民初384号

林乔:

本院对原告张浩诉被告林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林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浩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原告张浩负担63元,被告林乔负担5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